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
导读:4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防范国际水运口岸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
4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防范国际水运口岸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
通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国际水运口岸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
企业切实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指导船舶按照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换班船员健康情况,明确疫情防控要求并有效落实。要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实现联防联控、无缝对接、闭环运作。要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需及特别紧急情况外,换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安排上岸活动。
持续抓好国际水运口岸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
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其他口岸查验单位优化外防输入防控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和应急联络机制,加强到港船舶及在船船员、换班入境船员的信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港口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船岸隔离防控措施,维护船员换班上下船现场秩序,保障换班船员车辆进出港区畅通,确保船员换班有序进行。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和接触人员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
规范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
通知明确,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对船员换班实施风险评估。船员换班上船,应当制定船员换班上船计划,确保船员换班上船前14天健康状况正常,船员本人应当认真填写《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经准许后船员可换班上船。应当有序安排船员换班上船,做好船员上船的交通保障等工作,对符合健康要求的船员从居住地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前往港口直接换班上船。如果全程途经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无需再在港口所在地进行隔离。
通知明确,船员换班离船,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船员换班离船计划,船员本人应当填写《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换班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或机制。拟进入境内港口作业的船舶在预计抵达港口48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48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船舶自境外最后一个靠泊点驶离至境内港口靠港时长超过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时长不足14天,且《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正常情况下,经海关卫生检疫无异常后可办理入境手续换班下船,并应当在入境地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居家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补足14天时间。如果《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显示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换班下船过程中出现健康异常状况或经海关卫生检疫有异常的,立即暂停本次换班,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对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船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换班下船船员在隔离观察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要求,自隔离之日起至隔离结束之日止,每天向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报告健康情况,隔离期满14天后需前往国内其他城市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将相关信息报告船员去向地卫健部门,并负责配合做好离船船员的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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